近日,贵州高院选取了5件当前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作为2023年第一批典型案例发布。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全力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教育和宣传,展示剖析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方式,警示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01被告人王某刚、刘某、胡某须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资料图)
2022年,被告人王某刚、潘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收入,二人合谋提供电信设备,帮助他人远程操控设备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由潘某某搭建设备与“上家”联系,王某刚负责收购电话卡,致使被害人李某被诈骗人民币26400元,王某刚非法获利1500元;刘某通过潘某某学会搭建电信设备帮助他人实施诈骗活动,由他人远程操控设备拨打电话进行诈骗活动,由潘某某帮其联系“上家”,刘某使用的手机设备共关联5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19500元,刘某非法获利2000元;胡某须通过潘某某学会搭建电信设备帮助他人实施诈骗活动,后其便自行联系“上家”,由他人远程操控设备拨打电话进行诈骗活动,共拨打诈骗电话776次,胡某须非法获利4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刚、刘某、胡某须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积极提供通信帮助,系诈骗行为中的重要环节,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系从犯。胡某须帮助他人实施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拨打诈骗电话共计776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王某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胡某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诈骗集团的犯罪分子常常居于幕后,通过搭建“GOIP”虚拟拨号设备等作案,利用其反制拦截、隐匿真实位置的特点,增强隐蔽性。本案中,被告人法律意识薄弱,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提供手机和手机卡,没有实施诈骗,殊不知自己已经沦为了诈骗犯罪的帮凶。
02被告人金某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金某盛明知他人要转移网络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然提供并介绍邓某南等六人提供银行卡等支付账户给他人使用,涉案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4351187.37元,其中查实涉嫌被诈骗资金42378元,金某盛从中获利4150元。
2022年3月1日,金某盛明知自己银行账户内有涉嫌他人电信诈骗的资金已被公安机关冻结,仍到银行将自己涉案的银行账户注销,并将账户内的20144.54元取出,用于个人消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金某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据此,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金某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而非法提供“两卡”是电信网络诈骗屡禁不止的根源,给人民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社会诚信。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必须依法打击涉“两卡”犯罪。本案再一次警示人们,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以免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03被告人赵某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4日至17日,被告人赵某楷明知“上家”利用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供给“上家”使用,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其所提供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人民币419528元,关联诈骗案件资金168497元,赵某楷非法获利6600元。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赵某楷明知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所得,仍提供支付结算账户,并通过配合刷脸认证等方式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某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鉴于赵某楷系在校大学生,且赵某楷积极退赔关联诈骗案件被害人的损失、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结合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等情节,决定对赵某楷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赵某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在金钱利益诱惑下容易迷失自我,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对涉案在校学生,法院坚持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全面综合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妥善处理所涉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认罪态度好,且已积极退赔获得谅解的在校学生,从有利于其完成学业,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角度考虑,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4被告人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何某军(另案处理)的安排、指使下,联系赵某行、孟某国(另案处理)等人大量提供微信收款码给他人用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收款,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20年10月至11月,全国各地的14名被害人以各种方式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3249元,其中48675元进入赵某行提供的微信账户。期间,余某某微信账户收到赵某行微信转账共计233046元。
余某某于2020年12月底及2021年1月初,按照何某军的安排和指使,先后两次在廖某诰、辜某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给所谓的“工作室”换现,并按一定比例提成。其中,2021年1月5日,被害人安某某被以领导名义诈骗人民币50万元,被余某某及其所组织的相关人员迅速换现。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大量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余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通过取现、转卡等方式将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退缴了赃款,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链条化运作、精细化分工等特征。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某不仅组织人员及资金为他人换现,还通过取现、转卡等方式帮助上游犯罪逃避司法机关刑事侦查及赃款追缴,其行为不仅扰乱公共管理秩序,而且妨害正常司法活动。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方针,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警示、威慑潜在犯罪分子,有力推进“断卡”行动持续深入开展。
05被告人谢某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7月,被告人谢某松在贵州某中国移动指定授权店利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便,将前来办理手机卡或充话费的客户手机号及用客户个人信息注册的抖音、淘宝、京东等应用软件的验证码通过微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3581.81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谢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谢某松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谢某松作为从事电信业务的工作人员,非法收集他人信息后出卖并获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本案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进行打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教育、警醒、威慑作用,有利于提高公众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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